撤銷交通行政複議的申請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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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交通行政複議的申請合理嗎?

撤銷交通行政複議的申請合理嗎?

撤銷交通行政複議的申請是合理的。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如果對公民的利益產生侵害,公民有多種救濟手段,申請複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機關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決定受理,會通知給申請人。等拿到複議決定書後,當事人如果對於處罰的結果不服的還能進一步的提起行政訴訟。

二、可以申請撤回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1.只有申請人才有權撤回複議申請

作為被申清人的行政機關、其他除法定代理人和經申請人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以外的複議參加人,都無權申請撤回複議申請。

2.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必須出於自願

要求撤回複議申請,這是申請人處分其複議請求權的行為,必須是自願的,而不是出於某種壓力或者顧慮,任何人(尤其是被申請人)不得強迫或者動員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

3.撤回複議申請必須在複議決定作出以前

這是撤回複議申請的時間要求,即必須在複議已經開始而複議決定尚未作出這一期間內;複議尚未開始或者複議已經結束,都不存在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問題。

4.撤回複議申請必須説明理由

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要説明理由。這是為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保證被申請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申請複議是申請人的一項權利,但是,處分這項權利的行為,又直接影響複議活動的進行,甚至會影響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也會使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放任自流而得不到糾正。因此,撤回申請也不能隨便,要説明理由;能否撤回,則最終要由複議機關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審查決定。如果同意撤回複議請求,則應記錄在案,以便有據可查。

申請行政複議的時候應該根據《行政複議法中》的規定向有權的行政複議機關申請,當然如果不申請行政複議之間申請行政訴訟的話也是可以的,具體看案件的情況,不同的案件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行政複議機關的確定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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