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種類有什麼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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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種類有什麼介紹?

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種類有什麼介紹?

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構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構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構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構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構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機構(公安機構)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原則有什麼?

(一)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

但如果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更為方便的,經與行為發生地行政主體協商也可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

(二)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管轄權的,或者違法行為地點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行政主體管轄。

(三)行政主體如認為自己所查處的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構。司法機構依法認定確屬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該行為尚未構成犯罪,則應將案件退回行政主體,由行政主體依法處理。

(四)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執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行政機構指定管轄。

(五)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由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但上一級行政機構有權管轄下一級行政主體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行政主體對所管轄的處罰案件,如認為確有必要,可以報請上一級行政機構管轄。

(六)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如果違法行為人、證人、關係人不在其管轄的行政區域,可委託這些人員所在的行政區域的行政機構訊問或調查取證,受委託的行政機構有義務協助。

行政處罰一共有七種,對於行政案件來説,是由違法地的行政主管機構進行處罰的,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上一級行政機構有權管轄下一級行政機構所處理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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