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行政判決書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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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強制執行行政判決書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強制執行行政判決書的期限是多久?

兩年。申請強制執行行政判決書的時間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即自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兩年內申請執行。超過兩年的,法院將不再受理執行申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實現實體權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二、人民法院不強制執行判決怎麼辦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

申請強制執行行政判決書的期限是兩年的時間,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案件材料收到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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