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救濟方式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9W

對於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救濟:

行政強制執行的救濟方式包括什麼?

1、通過國家賠償獲得救濟

這是國外行政強制執行救濟制度的普遍經驗。從我國現行的國家賠償法範圍來看,國家對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權過程中採取諸如暴力、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等侵害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情形,應當給予賠償。如《行政強制法》第6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2、通過向執行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執行異議的方式獲得救濟

理論上,由於行政強制執行屬事實行為,因而被排斥於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之外,確立提出執行異議制度可以避免在行為性質上的糾纏不休。提起執行異議的條件是,被執行人認為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執行過程中侵犯其人身權或財產權。執行機關不予受理的,可向該執行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次提出異議。

這裏還有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在當前的執行模式下,大部分行政案件都是由法院審查執行,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出現執行爭議或執行錯誤,特別是涉及到法院的責任時如何進行處理。

法院是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案件是按照非訴程序進行審查的,屬於司法的性質,如果行政相對人對此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如何處理這一問題,按照目前的執行模式是無法進行解決的,只能另闢蹊徑。最好的辦法是實行審執分離制度。即由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作出是否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

如果作出准予執行的裁定,當事人不服,可以對法院的裁定提起上訴。如果作出不準予執行的裁定,則行政機關也可以提起上訴。在法院的裁定生效後,將案件交由行政機關執行。如果強制執行決定是錯誤的,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法院和行政機關共同承擔。

如果強制執行決定正確,而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違法,相應的賠償責任就由負責執行的行政機關承擔。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賦予了我國的行政機關一定的行政權力的,此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如果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行為的,侵害相對人的權利的,此時是可以通過法律的救濟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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