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法律效力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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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法律效力有什麼?

一、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法律效力有什麼?

1、公定力

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即對任何人都產生被推定為合法有效且受到尊重的效力。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定力是一種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為保障行政處罰決定嚴肅實施和有效執行而設定的效力形式。

2、確定力

行政處罰決定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亦稱不可變更力。行政處罰決定的確定力是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存續併發生作用的保證。

3、強制力

行政處罰決定的強制力是指行政處罰決定不以被處罰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對被處罰當事人就具有拘束力,如果被處罰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確切地説,強制力是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以後產生的一種法律效力,一般要在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即被處罰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該項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後,才對當事人發生拘束力。

二、行政處罰的特徵有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構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應當注意兩點:

第一,特定行政機構是否擁有處罰權和擁有何種、多大範圍內的處罰權,都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的規定;

第二,雖然行政處罰權主要是屬於行政機構的,但如果經由法律授權或行政機構委託,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權亦可由被授權、被委託的組織行使。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一點使之區別於行政機構基於行政隸屬關係或監察機構依職權對其公務員所作出的行政處分。

(三)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也就是説,只有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再則,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能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制裁性體現在:對違法相對方權益的限制、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這點使之既區別於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區別於授益性的行政獎勵行為或賦權性的行政許可行為。

行政處罰由強制力保證實施,國家行政機構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要遵循法律規定,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處罰的對象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的前提是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行政處罰帶有懲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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