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對抗司法查封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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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質押對抗司法查封可以嗎?

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財產,有關部門還出台了關於查封、凍結財產的有關文件,很多人想要依靠質押財產來躲避法院的查封,其實這是不可取的,本站小編收集了存單質押對抗司法查封的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存單質押對抗司法查封可以嗎

存單質押不可以對抗司法查封。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二、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查 封

第五條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必要時,可以一併扣押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法律文件和文書。

置於不動產上的設施、傢俱和其他相關物品,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扣押;不宜移動的,可以一併查封。

第六條查封涉案財物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民航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明確查封財物情況、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項,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並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

涉案土地和房屋面積、金額較大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

第七條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一次,續封應當經作出原查封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送交有關部門協助辦理,續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案件重大複雜,確需再續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重新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查封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封手續的,查封自動解除。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續封決定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八條 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需要查詢不動產權屬情況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

偵查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查詢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件,提交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查詢事項。

需要查詢其他涉案財物的權屬登記情況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九條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協助公安機關辦理查詢事項。公安機關查詢並複製的有關書面材料,由權屬登記機構或者權屬檔案管理機構加蓋印章。

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的,應當在五日以內提供查詢結果。

無法查詢的,有關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公安機關。

第十條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的權屬確認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的不動產登記簿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協助公安機關辦理查封事項時,認為查封涉案不動產信息有誤無法辦理的,可以暫緩辦理協助事項,並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處理。

第十二條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封通知書,明確涉案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權屬證書號、權利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等事項,送交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協助辦理,有關部門應當在相關通知書回執中註明辦理情況。

偵查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查封登記手續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件,提交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依照有關辦理查封事項。

第十三條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持偵查人員工作證件和相關法律文書,通知有關當事人、見證人到場,製作查封筆錄,並會同在場人員對被查封的財物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清單一式三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不動產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簽名後,一份交給不動產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連同照片、錄像資料或者扣押的產權證照附卷備查,並且應當在不動產的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必要時,可以張貼制式封條。

查封清單中應當寫明涉案不動產的詳細地址、相關特徵和置於該不動產上不宜移動的設施、傢俱和其他相關物品清單,註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像以及是否扣押其產權證照等情況。

對於無法確定不動產相關權利人或者權利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查封筆錄中註明情況。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對被公安機關依法查封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在查封期間不予辦理變更、轉讓或者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十五條對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應當只對與案件有關的部分進行查封,並在協助查封通知書中予以明確;對依照有關規定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可以進行整體查封。

第十六條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協助查封通知書時,已經受理該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的轉讓登記申請,但尚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協助公安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第十七條 對下列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房屋,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本規定進行查封:

(一)涉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犯罪嫌疑人購買的已經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犯罪嫌疑人購買的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第十八條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查封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但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不同權利人的除外。

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構不是同一機構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第十九條查封車輛、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的,應當製作協助查封通知書,明確涉案財物的名稱、型號、權屬、地址等事項,送交有關登記管理部門協助辦理。必要時,可以扣押有關權利證書。

執行查封時,應當將涉案財物拍照或者錄像後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近親屬保管,或者委託第三方保管。有關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損毀。

第二十條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或者車輛、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的,可以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並採取必要保值保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對以公益為目的的教育、醫療、衞生以及福利機構等場所、設施,保障性住房,原則上不得查封。確有必要查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二條 查封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涉案不動產的,參照本規定辦理。查封共有財產、擔保財產以及其他特殊財物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凍 結

第二十三條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凍結涉案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

第二十四條在偵查工作中需要凍結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明確凍結財產的賬户名稱、賬户號碼、凍結數額、凍結期限、凍結範圍以及是否及於孳息等事項,送交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郵政部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公司登記機關和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應當在相關通知書回執中註明辦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接到公安機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對涉案財物予以凍結,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推諉拖延,不得泄露有關信息。有關單位辦理完畢凍結手續後,在當事人查詢時可以予以告知。

第二十六條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或者投資權益等其他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作出原凍結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重大、複雜案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的期限可以為一年。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准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是超過一年。

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需要延工凍結期限的,應當經作出原凍結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凍結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凍手續的,凍結自動解除。

第二十七條 凍結涉案賬户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不得超出涉案金額範圍凍結款項。

第二十八條凍結股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凍結上市公司股權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在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中載明公司名稱、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凍結數額或者股份等與登記事項有關的內容。凍結股權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准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九條凍結保單權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凍結保單權益期限為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准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五日以內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凍結保單權益沒有直接對應本人賬户的,可以凍結相關受益人的賬户,並要求有關單位協助,但不得變更受益人賬户,不得損害第三方利益。

人壽險、養老險、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單原則上不得凍結,確需凍結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三十條 對下列賬户和款項,不得凍結:

(一)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二)特定非金融機構備付金;

(三)封閉貸款專用賬户(在封閉貸款未結清期間);

(四)商業匯票保證金;

(五)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

(六)黨、團費賬户和工會經費集中户;

(七)社會保險基金;

(八)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九)住房公積金和職工集資建房賬户資金;

(十)人民法院開立的執行賬户;

(十一)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户的存款;

(十二)金融機構質押給中國人民銀行的債券、股票、貸款;

(十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等依法按照業務規則收取並存放於專門清算交收賬户內的特定股票、債券、票據、貴金屬等有價憑證、資產和資金,以及按照業務規則要求金融機構等登記託管結算參與人、清算參與人、投資者或者發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結算完成之前的保證金、清算基金、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擔保物,支付機構客户備付金。

(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規定不得凍結的賬户和款項。

第三十一條對金融機構賬户、特定非金融機構賬户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支付機構等名義開立的各類專門清算交收賬户、保證金賬户、清算基金賬户、客户備付金賬户,不得整體凍結,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辦案地公安機關需要異地辦理凍結的,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持辦案協作函、法律文書和工作證件前往協作地聯繫辦理,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依法查封財產是法院合法的一種強制措施,除了查封還可以進行凍結、扣押相關的財產,這些都是法律規定的法院可以依法執行財產的一些強制措施,很多人會找一些財產轉移的方式來對抗法院的這些強制措施,其實這是不對的想法,因為存單質押對抗司法查封是無效的。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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