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舉債購房的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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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舉債購房的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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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舉債離婚後舉債方死亡怎麼辦




    死亡一方借債時,另一方是否知道並且同意簽署協議。如果是共同簽署的,那麼另一方有義務償還債務;如果不是,那麼應該在查詢相關法律文件。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條明確規定了對一方死亡後,共同債務應由生存一方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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