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是否能夠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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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是否能夠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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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償還

一、婚前夫妻個人債務償還應用個人財產清償,且不因婚姻關係而發生移轉。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如沒有另一方在婚後向債權人做出承諾,即不會在原債務人的配偶與債權人之間產生意定之債,債權人也無法律上的根據和理由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

二、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對夫妻中另一方的財產造成了損害。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為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勢必對夫妻共同財產造成一定的減損,此時雙方的共同財產雖不能分割,但顯然對於夫妻一方潛在的財產份額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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