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法註銷後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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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依法註銷後債權轉讓法律效力

公司依法註銷後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公司註銷後股東能否以公司名義主張原屬公司的債權,目前並未查到具體有效的相關規定,但公司清算終止後,若有剩餘財產,股東是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從法理上分析,對於公司清算時尚未實現的債權,公司的股東作為公司終結後原公司財產的取得人,其對這部分債權是應當享有權利的,故而可以股東名義訴至法院主張債權。至於是全體股東共同起訴還是以部分股東名義起訴可由股東之間協商確定。

簡單來説,債權轉讓只要通知到債務人就行,在電話或郵寄通知不到時可以公告的形式通知。

二、公司依法註銷後債權轉讓條件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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