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怎樣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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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是若股東存在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債權人利益或者抽逃資金、虛假出資等情形的,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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