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簽名和指紋不是同一個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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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姓名與身份證姓名不符,應當補充相關證據。民事案件中,尤其是民間借貸案件中,經常出現債權人持有借條起訴借款人,但是借款人出具借條時的署名與其身份證名稱不符,特別是同音不同字的簽名,這時法院如果一律讓原告舉證證明是借條署名人和所訴被告乃同一主體,否則按被告主體不明確駁回起訴,這樣可能會縱容一些惡意逃避債務的債務人,不能很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原告應當提供欠條簽字人與實際欠款人是同一人的證據,常見的方法就進行司法鑑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是這樣處理的:

借條上簽名和指紋不是同一個人如何處理?

1、先向訴狀上所起訴的被告送達法律手續,如果被告本人接收了相關法律手續,要詢問被告借款憑證是不是其出具的,平常有幾個名字,如果被告認可借款憑證是其出具的,只是他平常書寫習慣的名字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不一致,這樣案件可以繼續審理下去。

2、如果是留置送達或是送達給被告同住成年家屬,則要等到開庭時,看被告是否到庭,被告如果到庭,承認其就是原告所起訴的人,借條是其出具的,等於認可了借款的事實;如果被告到庭但是不認可借條是其出具的,但原告明確指認被告就是原告起訴的借款人,則原、被告任何一方均可通過申請司法筆跡鑑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3、如果開庭被告未到庭,則需要原告舉證,證明出具借條的人與其起訴的被告是同一人,否則將由原告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借條是民間借貸關係憑證,其基礎法律關係就是民間借貸。通俗地説,就是借款人給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憑證。而欠條是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權憑證,其基礎法律關係具有多樣性和不確定性。例如,無能力償還借款時可以出具欠條;無能力支付貨款時也可以出具欠條;拖欠勞務費可以出具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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