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委託借款不還屬詐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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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委託借款不還屬詐騙嗎?

一、抵押委託借款不還屬詐騙嗎?

1、抵押借款合同違約不是詐騙,違約責任屬於民事糾紛,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二、質押貸款和抵押貸款的區別有什麼

1、提供的擔保物品不一樣。抵押的擔保物通常為不動產(比如:土地、房屋)、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比如:存款單、債券)。

2、佔管形態不一樣。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產,但該房產仍由我佔有並保管。若我質押了存款單,該存款單則由債權人佔有並保管。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處置權不同。若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

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權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而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進行處置。

三、質押借款和抵押借款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借款,指按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借款,指按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最簡單的講:抵押貸款是指以不轉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財產的佔有現狀,僅以此作為擔保物的貸款形式;而質押貸款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借款銀行佔有,並以此作為貸款擔保的貸款形式。

可以抵押的除了不動產,還有其他記名物權,即“準不動產”,如車輛、船舶、航空器等。可以質押的除了動產,還有債券、股票提單等有價證券。

相關法律知識

按質物不同,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我國只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區別於以往認為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的觀點,新的觀點認為質押合同也應當是諾成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於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兑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兑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兑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後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因為沒有標示出具體出自的法條,所以大概解釋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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