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包括哪些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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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人是指享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是指債權人。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所以,擔保物權的存在本身對權利人沒有實際價值。只有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而權利人實現其擔保物權即該權利消滅時,權利人才成為擔保物的物權人,才獲得了擔保物的價值。

擔保物權包括哪些行為人?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資產當做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程序就該資產優先選擇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1、抵押權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當做償還債務的擔保而不改變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期滿不履行合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資產的價金優先選擇受償。他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抵押資產抵償其債權;若有剩餘應退回抵押人,若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償。但對不能申請強制執行的資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2、質權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轉交給債權人當做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期滿債務或發生當事人承諾的事由時,債權人可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選擇受償的權利。在這當中,以動產出質的為動產質權,以財產權利出質的為權利質權。

3、留置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償還前加以留置當做擔保的權利。

擔保物權設定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因此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而且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需要保障債權人對擔保物的一定物權。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也是越來越複雜的,有些時候,在進入債權債務關係的時候,債權人也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的,這是無可厚非的,因為擔保人通過承擔擔保責任,是可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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