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有哪幾種情況不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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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有哪幾種情況不受到法律保護

1、“ 過期的”借條

“過期”指的是訴訟時效已過。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法院將不支持這種關係。此時債權人已經喪失了勝訴抗辯權,如果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

2、借款用途不合法的借條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債權人明知對方將借款用於一般違法行為,法律將不會保護債權人利益,如果明知對方用於犯罪行為,債權人還可能構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比如説,明知對方借錢是用於賭博而出借,即使借條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借條的一切形式要件,如果對方欠債不還,債權人的利益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甚至嚴重的,根據《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明知對方犯罪後逃跑而資助,則涉嫌窩藏、包庇罪。事前同謀的,構成共同犯罪。

3、借貸合同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如果借條是在債務人被脅迫、欺詐等情形下被迫簽下的,並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違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願原則,該債權利益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得到支持。(當事人在被脅迫寫下字條的時候,最好能夠留下一些隱祕的證據)

4、借條形式的分手費

解除戀愛關係、同居關係、婚姻關係時,協商約定一方給予另一方青春損失費、分手費,通常以借條形式掩蓋真實目的,但實際中並不存在真實的借貸事實。

一方以借條為憑證要求對方還錢,如果對方提出證據抗辯不存在借貸事實,法院將要求原告提供證據鏈,説明借貸事實的發生時間、地點、交付方式,提供轉賬記錄、收據等,如果借條系孤證,不能證明借貸事實真實存在的,借條無效。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借款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該債權能否得到償還,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對借貸關係認可。

借條主要是用來證明借貸關係的發生的一種直接憑證,是債權人能夠主張權利的一種重要憑證,因此在借條進行書寫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範性,比如説借款的用途是否是否和法,如果用途不合法,那麼也是屬於不受到法律保護的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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