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欠錢不還開庭要講什麼證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7W

一、債權人欠錢不還開庭要講什麼證據?

債權人欠錢不還開庭要講什麼證據?

欠錢不還開庭審理時原告需要宣讀起訴狀,並且要對自身陳訴的事實進行舉證。作為原告需要準備的主要是:

1、原告所提交的證據分別想要證明什麼內容;

2、對於被告提交的證據,就證據是否真實、合法、與本案是否有關、能否證明被告想證明的內容等發表質證意見;

3、如果法庭調查有遺漏,就遺漏部分向法庭補充;

4、就案件爭議焦點發表辯論意見;

5、進行最後陳述。

法院開庭主要分為兩個階段: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法庭調查階段一般流程: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法官發問——雙方就事實補充。法庭調查完成後會進入法庭辯論,優秀的法官會總結案件爭議焦點,雙方就爭議焦點發表辯論意見,一般是原告先説,被告接着説,如此往復。法庭辯論完後是最後陳述,然後庭審結束,雙方在庭審筆錄上簽字。

原告起訴後,應當積極應訴,爭取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如果法院判決對自己不利,在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儘快履行;法院判決生效後,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會依法查封、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影響被執行人的日常生活。最後,被執行人可能因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文書而被判處刑罰。

二、欠錢不還怎麼辦?

欠款糾紛產生後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於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實踐當中,對於這種欠債不還的,多次催促、協商無果的,並沒有必要再講什麼情誼,運用法律手段拿回欠款才是最重要的。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欠錢不還屬民事行為,一般不會因此而構成刑事犯罪,若是被告方已經收到了法院的判決書,仍然拒不還款的可能會對當事人人身採取司法拘留,最長可達15天。如果欠款人有還款能力但是拒絕進行還款的,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的財產。但是執行財產或者凍結財產的防衞不能超出被執行人應該承擔的財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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