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轉移和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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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關係,在社會生活中,是較為常見的一種關係,債權關係建立之後,會約束兩方責任主體,但是並非只要債權建立之後,就意味着債的轉移和消滅不會發生,根據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債的轉移和消滅的原因,或者是情形有哪些?

債的轉移和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一、債的轉移和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能引起債的主體變更的具體原因是多樣的,但依其性質來説,可分三種:

(一)法律行為

債的移轉可自毀長城 為而發生。在一般情況下,債的專須有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才一,因此,依合意發生的債的專為最見的現象。債的移轉也可因單方法自毀長城 為發生。

(二)法律的直接規定

因法律的直接規定百發生的移轉,稱為債的法定移轉。在法定移轉時,一般只能是概括專,即債權債務為財產的一部分移轉於他人承受。

(三)法院的裁決

債也可因法院的裁決而發生移轉,此種原因發生的債的移轉為裁判上的移轉。

二、債消滅的情形:

(一)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

(二)抵銷:是指雙方互負同類給付債務,各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法律行為。抵銷權為形成權,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

1、法定抵銷要件:

(1)必須是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給付種類、品質相同。

(3)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但有兩項例外:

A、在破產時債券人享有破產抵銷權,均無須屆清償期

B、主張抵銷的一方的債權到清償期對方被抵銷之債權沒到清償期的也可以主張抵銷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 例如基於人身損害賠償而發生的債權,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張抵銷。

注意:主張抵銷之一方的債權必須沒有過訴訟時效。對方的債權過訴訟時效仍然可以抵銷。

2、抵銷的方法:需要向債權人做抵銷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銷一方的同意為必要),抵銷權人主張抵銷應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該通知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3、抵銷的效力:雙方互互債務消滅,抵銷具有溯及力

(三)提存:是指債務人在其債務已到履行期限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履行義務,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有關部門予以保存而消滅債權債務的制度。

1、事由: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能夠未確定繼承人。

(4)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5)其他基於債權人的原因無法履行的情形。

2、標的:

(1)提存的標的,為債務人依約定應當交付的標的物。

(2)提存的標的物,以適於保存為限。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效力:

(1)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於消滅;

(2)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四)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債的關係的單方行為。

(五)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混同原則上導致債權消滅,兩種情況例外:

1、債權作為第三人的權利之標的;

2、票據債權在到期之前轉讓到債務人手中不消滅。

由此可以知道,在債權消滅之後,相關責任主體可以需要履行支付經濟賠償金的責任,此外,若導致了他人的生命權受到威脅,還有可以會受到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責任,故而切忌不要損害他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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