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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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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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應當如何實現留置權?

留置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後,經過約定或者債權人通知的兩個月以上的期限而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清償債務;也可以直接將留置物拍賣,沒有拍賣條件的,可以按照市場價格變賣,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繼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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