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中的到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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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中的到期債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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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未到期可以行使代位權嗎


被代位債權未到期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的問題。筆者認為,要在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也要充分考慮次債務人的利益保障,靈活適用代位權規定。既然代位權的行使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那麼債權人對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也應以到期債權為對象,這有利於保障次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債權人應當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代位債權)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被代位債權)均已到期的情況下方可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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