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8W

一、債務糾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規定是什麼?

債務糾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規定是什麼?

1、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複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意義。

二、財產保全擔保費用多少錢?

1、如果僅保全10000元,保全費120元。具體是這樣計算的: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2、申請財產保全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擔保的數額與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基本相當。目前也有專門為此類保全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各法院與相對固定的擔保公司有合作),只要擔保公司向法院出具擔保書,就無需申請人提供擔保。費用由擔保公司收取,各地標準不一。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擔保的費用要根據具體的涉案財產來決定,涉案財產不足1000元或不涉及到財產的繳納30元的擔保費;涉案財產超過1000不足10萬的,按照實際財產的1%繳納;涉案財產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進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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