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在哪些情況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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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物清償次債務的約定未履行,不影響代位權行使 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存在以代物清償方式清償債務的約定,若次債務人未實際履行,債權人仍有權行使代位權。實務要點: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存在以代物清償方式清償債務的約定,因代物清償協議系實踐性合同,若次債務人未實際履行,則次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原金錢債務並未消滅,債權人仍有權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訴訟在哪些情況下成立?

2、代位權人有權訴請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合同無效 在債務人無法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債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所籤合同效力,以行使代位權。實務要點:因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合同的效力,直接影響債權人所主張的代位權訴訟中的次債務是否真實存在,故在債務人無法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債權人可訴請要求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所籤合同效力,以行使代位權。

3、代位權訴訟開始後債務人無權再處分次債務人債權 代位權訴訟程序開始後,債務人即喪失了主動處分次債權的權利,次債務人如果履行義務,只能向代位權人履行。實務要點:代位權訴訟程序開始後,債務人即喪失了主動處分次債務人債權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後果直接歸屬於債權人,次債務人如履行義務,只能向代位權人履行。

4、代位權行使應以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債權為前提 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債權因雙方實際抵扣行為而歸於消滅情況下,債權人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的主張不能成立。實務要點: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以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債權為前提,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債權因雙方實際抵扣行為而歸於消滅情況下,債權人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5、債務人享有確定的到期債權是代位權訴訟成立前提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是否享有到期債權的事實並不確定的情況下,債權人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不應支持。實務要點: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是否享有到期債權的事實並不確定的情況下,債權人對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不能成立。

6、債務人怠於依生效判決向次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情形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經生效判決確定後,如無客觀原因,能夠實現而未實現,可認定為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實務要點: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經生效判決確定後,如無客觀因素制約,能夠實現而未實現,可認定為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7、次債權是否已經生效裁判確認並非代位權訴訟前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被代位的“到期債權”是否已經生效裁判確認,並不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之訴的前置條件。實務要點: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被代位的“到期債權”即使未經生效裁判確認,債權人仍可提起代位權訴訟。被代位債權是否已經生效裁判確認,並非債權人提起代位權之訴的前置條件。

8、代位權行使前提應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 債權人不能證實其對他人享有合法而明確的債權前提下,該他人雖有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的事實,代位權亦不成立。實務要點:債權人不能證實其對他人享有合法而明確的債權前提下,雖然該他人有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的事實,債權人亦無權以該他人名義行使代位權。

9、代位權訴訟不因先於債權確認訴訟而導致中止審理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雖立案時間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代位權訴訟亦不必中止審理。實務要點: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雖立案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但在法院受理代位權訴訟後短期內,即對債權人與債務人訴訟作出裁決,不應認定債權人濫用代位權,代位權訴訟亦不必中止審理。

以上內容分為九個方面,極其詳細的介紹了代位權訴訟在哪些情況下成立。並且本文不僅僅對於普通的民眾可以參考其中的程序內容。文中的實務要點也是對一些剛出道的律師的以下建議,可以參考運用與自己的訴訟技巧之中去,代位訴訟制度作為一種強大到難以把控的權利保護制度,其運用的結果最大的方面也是律師如何成功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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