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不是債務債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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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是債務債權關係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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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是債權債務關係嗎

從廣義上説,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因此會做具體的區分。

一般來説,基金反映的是信託關係,即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型基金不反映信託關係。股權私募基金以股權的形式體現,也就是股權投資,私募債權基金以借款關係體現,也就是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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