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實行指定監視居住下一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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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局實行指定監視居住下一步是什麼?

公安局實行指定監視居住下一步是什麼?

公安局實行指定監視居住下一步是犯罪人員接受管理,接受指定居住。針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二、法律規定是什麼?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指定監視居住,可能很多的人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就是因為存在着一些特殊的狀況,比如説生病或者是由於懷孕不能夠照顧自己。所以需要在相關的機關的監督管理之下進行居住。需要經過申請審核之後才能夠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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