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案時限問題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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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辦案時效是多久?

法院辦案時限問題有哪些內容?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3、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4、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5、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6、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二、行政案件辦案時效規定是什麼?

1、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2、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

3、裁定再審的行政案件,依程序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三、執行案件的辦案時效是多久?

1、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2、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書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法院辦案時效是根據案件性質來劃分的,一般來説,採用簡易程序的話是三個月,普通程序的話是六個月。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如案情複雜,法院可以向上一級申請延期。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法院辦案時限問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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