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和再審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一、申訴和再審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區別在於:
1、申請再審的主體(嚴格限制)是原審的當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
2、申訴是不受自願原則等這些限制的。
3、申訴沒有時間的限制,但是申請再審有時間的限制。
4、申請再審受一定的法定情形的限制,但是申訴不受這些限制。
、再審申請應該向有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訴可以向任何一個法院提出。
6、申訴是民主權利,沒有具體條件的一些限制。無論是從性質上來看還是作用上來看看這兩個,不能將其混淆。
二、申訴和再審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條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綜上所述,這個申訴和再審的區別主要是表現為客體的不同,主體的不同,提交的訴訟狀不同,以及管轄的法院不一樣,這個申訴在刑事申訴和刑事申訴中是比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