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一、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構成條件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的構成條件如下: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
2)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因為共同訴訟人對於訴訟標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時權利或義務;或因為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訴訟人之間產生了共同的權利或義務.
3)在訴訟中,共同訴訟人都參見訴訟,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認可,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
普通,共同訴訟
構成條件: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
2)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主要是指同一類型的民事法律關係,也就是説各個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是相同的.
3)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
4)當事人同意合併審理.
2、訴訟標的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的標準是訴訟標的同一,是指訴訟客體是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換句話説,被訴行政行為本身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或者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或者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處理兩個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普通,共同訴訟的標準是訴訟標的同種類。普通,共同訴訟屬於訴訟客體的合併,並因為訴訟客體的合併,導致訴訟主體的合併。因此要成為普通,共同訴訟,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就兩個以上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向同一法院起訴或應訴。
3、審理和裁判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人必須共同參加訴訟。如果有遺漏,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如果不願參加訴訟,法院可以通知他們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在必要共同訴訟中,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合一判決。
普通,共同訴訟人可以共同起訴或應訴,也可以分別起訴或應訴,法院可合併審理,也可分開審理,合併審理時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
4、訴的特徵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是一種不可分之訴,不可分的原因在於共同訴訟人一方對訴訟標的要麼有共同的權利,要麼有共同的義務。因此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全體承認後,對全體共同訴訟人均發生法律效力。
普通,共同訴訟是可分之訴。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每個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只對自己發生效力,某個共同訴訟的訴訟行為中止不影響其他共同訴訟人。
二、必要共同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1、掛靠問題: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户業主和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問題: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户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問題: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問題:企業法人合併的,因合併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併後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問題: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户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擔保問題: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7、繼承問題: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8、代理問題: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9、公有財產問題: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的民事糾紛都屬於普通訴訟,適用於共同訴訟的,類似於遺產繼承糾紛,企業因為分立、合併等引發的債務糾紛,掛靠糾紛等都屬於共同訴訟,比如法定的遺產繼承人不是隻有一位,有繼承權的繼承人都應該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