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可以叫對方律師迴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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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法庭上可以叫對方律師迴避嗎

在法庭上可以叫對方律師迴避嗎

開庭審理時,不能提請法院要求對方律師迴避。因為對方聘請的律師一定是幫助對方的,要求迴避是沒有任何理由的,同時也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並主動提出迴避,但委託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託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四)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存在法律服務關係,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託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託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託關係終止後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對方當事人的委託的;

(六)其他與本條第(一)至第(五)項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告知委託人利益衝突的事實和可能產生的後果,由委託人決定是否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

委託人決定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的,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表明當事人已經知悉存在利益衝突的基本事實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以及當事人明確同意與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

法律上的要求不是自己可以干預的,只要屬於對方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一樣不能的侵犯,自己需要注意有關要求進行充分的處置,確保自己的行為不會出現過於極端,但是需要自己靈活的運用有關法律,但不是違法,所以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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