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不予出具執行證書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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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處不予出具執行證書原因?
一般情況下,理由為用於申請執行的判決書已經過了執行時效。
《公證程序規則》第55條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
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其中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二、申請強制執行公證的流程?
1、主合同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擔保人接受強制執行的一併提出公證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2、公證申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簽署公證告知書和詢問筆錄
3、公證員幫助雙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文書
4、公證處出具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
5、債務人一旦違約,在法定期限內,債權人持合同約定證明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申請公證機構簽發《執行證書》,並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三、強制申請執行書由什麼組成?
申請執行書包括以下三部分:
(1)首部,應寫明標題、案由和申請執行人及被申請執行人的基本情況,還要寫明申請執行的目的和依據。
(2)正文,寫清事實與理由。
(3)尾部,應寫明執行法院的名稱、申請執行人姓名、申請執行的時間及附項。
辦理強制執行公證要求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最好找一位擔保人。雙方填寫完申請表之後,公證員會給雙方起草一份法律文件,還會出具一份強制執行公證書。若有一方違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