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實現執行迴轉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執行迴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完畢後,因據以執行的依據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由執行人員採取措施,強制一方當事人將執行所得到的利益退還給原來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一種制度。可以看出原執行依據被撤銷,財產已執行完結,是執行迴轉的前提條件。《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它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無法實現執行迴轉怎麼辦?

但在現實中卻存在着多種不能執行迴轉的情況,如原申請執行人死亡,其遺產不足以償還,或者找不到原申請執行人,原申請執行人破產等情況就會存在執行不能迴轉,像那麼執行不能迴轉應當有誰來負責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對判決、裁定及其它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的應當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從這看來似乎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其實卻並不然,其第四條對錯誤執行做出瞭解釋,幾種錯誤執行的情況卻不包括再審改判造成財產不能迴轉的情況,而且第七條更是明確做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四、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國家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就使當事人在適用民訴法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不能取得原被執行財產的情況下,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它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這就説明在民事訴訟中涉及申請國家賠償的,適用刑事賠償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關於刑事賠償部分是這樣規定的,“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那麼在民事審判中再審改判,原判決給當事人造成的無法彌補的損失顯然也應當由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進行賠償。並且《國家賠償法》的效力明顯要高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效力,所以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也不是所有的執行不能迴轉都應當有法院來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其它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產生的執行不能迴轉應當有作出具有執行力文書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如仲裁、公證文書等應當有仲裁機關和公證機關來進行賠償。

無法實現執行迴轉,一般來説都是由判決機關來進行承擔責任。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案件事實呢進行具體分析,並且要根據其執行的內容以及執行款的用途來進行確定如何來對案件進行賠償,如果能夠有原申請執行者來進行配唱的話,還是由原執行申請者來進行實現執行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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