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時效已過能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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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執行時效已過能否申請?

強制執行時效已過能否申請?

可以。法院判決超過了兩年還可以申請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可以説法院強制執行二年後過期。進入執行程序後一般是6個月執行完畢。如超過2年,申請執行,對方無異議,也可申請執行,對方有異議,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執行到立案要多久

一般在三天之內決定,如果不能立案會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三、法律強制執行應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綜上所述,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強制執行已過時效仍能繼續申請執行,這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申請人的權利得到實現,如果因超過時效就不允許申請人進行申請,那麼其合法權益很可能得不到相應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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