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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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有區別嗎?

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有區別嗎?

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是有區別的;

確認之訴是當事人要求法院認定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因為某種法律關係是否已經成立、是否存在產生爭議,可以訴諸法院予以確認。凡是原告要求法院肯定與被告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係的,稱為肯定的或積極的確認之訴;凡是原告要求法院否定與被告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係,稱為否定的或消極的確認之訴。

形成之訴(又稱變更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運用判決變動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關係(或民事權利)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實之訴。

二、確認之訴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1、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2、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執行性。“確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為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為原告”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者法律關係是確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為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係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偽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

3、確認之訴還可以分為確認權利關係存在的積極確認之訴與確認權利關係不存在的消極確認之訴。在其與判決效的關係中,除了既判力這一點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兩者都可以説是相同的。消極確認之訴中的“確認金錢債務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為“要求支付金錢之給付之訴”的相反形態,在這種類型的確認訴訟中存在着一種債務人強制債權人進行起訴的機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別的考慮。

綜合上面所説的,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都是屬於民事訴訟中訴的一種,對於兩種是存在完全不同的性質,一種是確定雙方存在法律關係,而另一種是變換雙方所存在的法律關係,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不同,保護的目的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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