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怎樣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8W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對於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怎樣處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要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一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即負有審查並相應作出決定的義務。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後,有的嚴重不負責任,既不告訴申請人行政許可申請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格式,也不告訴申請人有沒有收到行政許可申請材料,一旦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就以未收到申請一推了事;

有的故意刁難申請人,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是一次告知申請人哪些申請材料需要補充、修改以及如何補充、修改,而是每次只告訴申請人申請材料中需要修改、補充的部分內容,這樣,申請人需要不停地修改、多次補充材料,老百姓辦事很難。針對這些問題,行政許可法區別不同情況,規定了行政要關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後的審查內容及作了相應處理的義務。

因此,如果是行政機關接受到了一些申請事項,提出行政許可的申請,但是這個行政許可的申請不是本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內的責任,那麼就必須要及時告知到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且要及時告知到他們可以在哪些行政機關去進行行政許可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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