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詐騙保險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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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詐騙保險犯法嗎?

一、一般有詐騙保險犯法嗎

騙保險的行為是犯法的。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二、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保險詐騙罪既侵犯了保險人(即保險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又侵犯了我國的保險補償制度。

2、客觀要件

客觀方觀表現為,行為人以虛構保險標、保險事故及有關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蒙編保險人,使保險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自願”地向行為人賠償或付保險金,並且數額較大。在本罪中,虛構事實和隱瞞事實真相兩種手段並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為行為人同時採用。從犯罪手段的特徵上看,本罪客觀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行為人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2)行為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

(3)行為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保險事故是產生保險補償關係的法律事實,是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前提條件。在保險詐騙案件中,行為人往往採用虛構保險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發生的“保險事故”為條件要求保險人理賠保險金。

(4)行為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3、主體要件

行為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保險合同關係中,投保人可以成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均可以成為受益人。保險詐騙罪與保險活動緊密相聯的特性,決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人不可能單獨構成保險詐騙罪的行為主體。但是,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詐騙提供條件的,可以構成本罪的共犯。

4、主觀要件

在主觀上,行為人出於直接故意,且以騙取保險金為特定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詐騙保險金的行為,實施該行為會發生非法佔有有保險人法人財產並危害我國保險補償制度的結果,而有意實施,希望並積極追求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

保險詐騙的行為是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也違反了國家對保險補償制度的管理規定,只要詐騙他人的錢財達到數額較大者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數額大小來進行判定,輕者處五年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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