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有管轄權公安可以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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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有管轄權公安可以立案嗎?

一、移送有管轄權公安可以立案嗎?

是可以立案的,立案是啟動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立案會引起一系列法律後果,只有重新辦理立案手續,才能開始本部門的偵查活動,才能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公安機構對報案、控告、舉報、羣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構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構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構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構報案或者投案。

二、已經立案的案件移送執行有幾種類型?

移送執行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

1、人民法院製作的民事制裁決定書,包括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決定書和民事制裁決定書。

2、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因為這類案件的執行權利人一般缺乏保護能力,不便申請執行,而不執行,又會使其難以甚至無法維持生活。

3、人民法院製作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這類案件中,有的沒有執行權利人,如刑事判決中的沒收財產、罰金、追繳財產上交國庫;即使有執行權利人,也不宜由其申請執行。對這類案件的移送執行,既是人民法院的職權,又是人民法院的職責。

4、公益訴訟裁判。

無論是移送執行還是申請執行,執行機構收到移送執行或申請執行書後,都應依法進行審查,對於符合執行條件的,應當立案執行;移送執行書或申請執行書內容欠缺的,應當限期有關人員補正;移送或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駁回,不予執行。

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機構後,公安可以立案,人民法院製作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人民法院製作的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公益訴訟裁判,都屬於移送執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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