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作證人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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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戚作證人法律規定是什麼?

親戚作證人法律規定是什麼?

親戚作證人法律規定是親戚朋友也是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可以作證,只要如實作證,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法院都會採信的。當需要查清案情時,無論是誰,無論與被告人是什麼關係,父母、兄弟等等,只要他了解案情或者部分案情,都有義務告知司法機關。法律是有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綜上:排除掉年幼外,只需要要生理上、精神上沒有缺陷,能辨是非、能正確表達的人,都可以做證人,不管是否是當事人的親戚朋友。所以一般來説,刑事案件當中朋友和親戚也是可以作證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證人出庭作證的一些規定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凡是與案件的事實有直接的關聯性的,為了查清楚案件的情況,人民法院適合一些通知相關的人員到庭參加訴訟活動,也就是作為證人到庭,對於相關的事實進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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