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代理詞由誰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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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代理詞由誰書寫?

一、訴訟時效中斷代理詞由誰書寫?

需要由委託的律師書寫,開頭表明自己是被告人委託,寫清所被委託案件的具體內容,案件所存在的問題發表自己的意見,依據相關法律表明自己所代理的理由,結尾總結自己對案件的看法,人們之間發生民事糾紛後,解決的辦法有調解、仲裁及訴訟等。

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首部: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訴訟代理詞”。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

(2)序言:簡要説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範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等。

(3)正文: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係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

(4)結束語: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行文要簡明、扼要。

(5)尾部:代理人署名,並註明代理詞發表日期。

二、什麼時候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何謂新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中斷代理詞由律師書寫,當事人可以在一審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也可以在二審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如果在二審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個是需要有新的證據,第二個是該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經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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