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一、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一)、立案偵查
立案偵查外國人犯罪的涉外刑事案件,應由與中級人民法院相適應的公安機關負責。
(二)、起訴
檢察機關提出公訴的涉外刑事案件,必須按照同級對同級的原則。
(三)、審判
應注意以下問題:
1、強化辯護與代理;
2、強化公開審判;
3、使用中國通用的語言文字;
4、及時通報外事部門;
5、訴訟期間特殊性;
6、判決和裁定。
(四)、執行
特殊之處:
1、對驅逐出境的執行;
2、對外國籍罪犯的減刑、假釋和提前釋放;
3、外國籍罪犯執行刑罰的地點;
4、訴訟文書送達。
二、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特點有哪些
(一)、主權原則
主權原則即追究外國人犯罪適用中國法律的原則,是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首要原則。
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刑法》的規定。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二)、信守國際條約原則
即公安司法機關處理涉外刑事案件時,在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同時,還須兼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根據條約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具體就涉外刑事訴訟而言,通過國內法保證國際條約的遵行,通常有兩種方法,一是將所承認的國際條約內容,通過國內立法程序專門制定為一部法律加以實施;二是在國內法中規定承認國際條約的條件和原則,凡是符合該規定的國際條約即自動變通為國內法而在境內實施。
(三)、訴訟權利同等原則
訴訟權利同等原則,指外國人在我國參與刑事訴訟,依法享有與我國公民同等的訴訟權利,承擔同等的訴訟義務。
(四)、使用我國通用語言和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使用本國通用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是各國立法通行做法,也是獨立行使國家司法主權的重要體現,因而也是我國涉外刑事訴訟的指導原則。
(五)、指定或委託中國律師參加訴訟原則
律師制度是一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只應在本國領域內適用,不應延伸於國外。個主權國家也不允許外國司法制度在其領域內干涉它的司法事務,這也是主權原則的重要體現。所以一國的律師通常只能在其本國內執行律師職務。
涉外刑事案件的處理不僅僅需要適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還需要適用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其實涉外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和國內的刑事訴訟程序相差不大,只不過在管轄的級別以及適用的法律、交付執行等方面存在差別,涉外刑事訴訟程序較為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