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證人出庭後是否可以再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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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證人出庭後是否可以再作證?

一、被害人證人出庭後是否可以再作證?

被害人證人出庭後是不可以再作證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不能做為證人。被害人作為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他們的陳述都是由控方作為控訴證據直接提出。作為證言主體的證人,是案件當事人以外知曉案件事實並接受公安司法機關調查的自然人,其合法權益在供證案件中並未遭受所控犯罪的直接侵害。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不能成為證人,因為它們不能像自然人一樣感知案件事實,無法享有證人的訴訟權利或者承擔證人的訴訟義務。

二、刑事案件證人必須出庭嗎

證人出庭作證是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真偽的一種直接有效形式,在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均沒有異議的,證人就沒有必要出庭。但是公訴人、當事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同時法律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案件,司法機關應當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等保護措施。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目前如果是存在着刑事類型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對於檢察院來説的話是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但是這樣的一種受害人出庭作證的話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比如説案件的受害者就不能夠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因為其所説的話是具有一定的主觀色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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