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糾紛法院受理嗎?
一、拆遷安置房糾紛法院受理嗎?
受理。如果是安置補償糾紛、強拆糾紛等提起訴訟,是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但對於公民提起的對拆遷補償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依法不履行拆遷補償協議的、違法變更拆遷補償協議的等,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拆遷安置糾紛引起的訴訟通常屬於行政訴訟,但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也受理。
二、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必須公證嗎
事實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不必須公證,公證與否看當事人的約定。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只要是雙方協商自願後簽名蓋章,那就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產生約束力。
但如果拆遷的房屋屬於管理部門代管的,那麼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即實行強制性公證。通過公證,保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利於消除被代管人對協議的疑慮。
另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
三、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什麼?
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一般包括下面的主要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此外,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時,需要明確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是期房還是現房,補償標準等重要信息。如果安置房是期房,就必須在合同上寫明多久入住,超過這個期限按照國家法規該怎樣補償等。
如果是行政機關想要實施拆遷行為的,此時該行政機關需要首先取得上級行政機關的批准,之後還需要和被拆遷的行政相對人之間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如果是行政機關和被拆遷人之間因為拆遷安置補償等問題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