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區別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區別是什麼?
一是,發生的時間不同。
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否則不發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中斷,可以發生於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
訴訟時效延長,則發生訴訟時效屆滿後。
二是,發生的事由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因不可抗力等各種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發生。
訴訟時效中斷,則依權利人主張中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等而發生。
訴訟時效延長,是因其他客觀障礙導致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能行使請求權。
三是,法律效果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後,以前發生過的訴訟時效仍然有效,只是訴訟時效的是事由發生至消除之日的時間不計算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斷,則導致中斷前經過的訴訟時效歸於無效,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延長,則是指指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後,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給予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合理期限。
二、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三者仍有較大差別,權利人知道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之日起可以計算訴訟時效,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從權利受損害之日開始計算,超過二十年,沒有起訴的,該民事權利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