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需要當事人到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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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需要當事人到場嗎?

合議庭審理原告被告都應當到場,但如果委託了其他代理人的,可以由代理人出庭處理,具體情況下如果原告不到場的,是無法進行審理的,被告不到場的,可以按照制度判決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合議庭審理原告被告都應當到場,如果委託了代理人的,可由代理人出庭。離婚案件例外,離婚案的原告和被告原則上都應出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合議庭審理當事人是必須參加的,如果當事人不到場,法官會判缺席。合議庭的審判成員都是平等的,而且都是不固定的審判成員,合議庭採用的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如果當事人沒有向法院説明特殊情況,合議庭當事人必須到場。

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一審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二審案件和其他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合議庭的審判長由符合審判長任職條件的法官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除因迴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參加案件審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更換合議庭成員,應當報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合議庭成員的更換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訴訟當事人。

我國的民事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性規定中,一般情況下,如果是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此時是按照撤訴處理的,如果是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此時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缺席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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