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的正當防衞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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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的正當防衞是指什麼

《民法典》的正當防衞是指什麼?

1、《民法典》第181條規定,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民法中的正當防衞與刑法的正當防衞是有所區別的,刑法中的正當防衞是針對侵害人人身的正當反擊,民法中的正當防衞是可以針對他人的財產反擊的。刑法與民法對正當防衞確定的責任後果是不同的。

2、正當防衞可以是針對面臨的危險實施防衞,只是這種危險是輕微的,不是短時間內需要防衞人做出反應的,否則,應當適用緊急避險的規定處理。比如,他人屋檐的滴水落到自己家中,影響到房屋的使用,在告知他人情況他人不予理會時,防衞人可以採取堵住他人屋檐滴水處的方式。屋檐滴水就是一種危害他人財產的危險行為。正當防衞的對象有一致性、相向性。

3、防衞的原因是否存在是正當防衞非常重要的條件。當原因目前不存在,即是一種假想性的防衞,是否構成防衞影響到責任的定性。比如,他人在門前安裝電擊式防盜設備,這種防衞盜竊的方式是否正當?當小偷盜竊時,被防盜設備擊傷,此時正當防衞是否成立?刑法對假象防衞是不予認可的。

4、正當防衞的類型有:

A:對他人行為的人身防衞。他人無端挑釁,甚至開始動手傷人時,可以採取必要的防衞措施。

B:對佔有物品的防衞。他人要鋸掉佔有人的棗樹,佔有人可以採取排除妨礙的方式保護棗樹。

C:對他人濫用權利的防衞。民事生活是有序的,當民事行為多變且暫時沒有約束性條款時,不規則的侵害是難以預料的,防衞人的自力救濟是一種正當的方式。

5、正當防衞人不承擔責任,對於公平原則的補償責任同樣不予承擔。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這裏的限度是社會的認可程度,是法律與道德共同發生作用的一個標準。因為對侵害的防衞往往是連續性的,在一個時間段內發生的,所以界定這個限度就要把握一個合理的標準。比如,利益的衡量,損害的破壞程度,防衞人的防衞力度,防衞人的主觀動機等等。

6、防衞過當中的不應有的損害是指擴大的損害,超出一般人想象的損害,加大的損害。防衞人在保護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利益基礎上,保護自己利益的行為上加大,對侵害人的破壞程度加大強度,造成侵害人自力救濟不能行使。在侵害目的無法實施時,防衞人仍採取過激的行為保護自己,可能就傷害到侵害人的合理利益。比如,侵害人故意傷害他人,防衞人已經保護了自己不受傷害,侵害人已經放棄了傷害行為。防衞人在氣惱的情形下,將保護的行為演變成傷害的行為。

7、防衞過當人承擔適當的責任,這裏的適當責任不僅僅指部分責任,而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可以是全部賠償責任,可以是部分補償責任。

8、當防衞過當的主觀惡性較小,侵害人的侵害行為過強,保護人不能預料自己的防衞方式多強,傷害了侵害人的正當利益,防衞人只是承擔部分補償責任。當防衞人將防衞行為轉變成過錯行為時,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資料以為大家做出了介紹。正當防衞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但是,我們在行駛正當防衞的權力時,必須滿足特定的條件下,才可以進行。並且,在行駛時,要看自己所處的具體情況來對待,不能防衞過當,如果防衞過當了,也是會受到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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