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的代理制度有哪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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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典》的代理制度有哪些變化?
1、 委託代理授權不明時的責任分配
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2.明確共同代理代理權的行使方式第一百六十六條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 新增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在我國《民法典》的代理制度的變化主要的三點包括委託代理授權不清楚時的責任分配情況,還要明確共同代理情況下的行使權,最後還新增了個人自身代理和雙方代理的一些規定。《民法典》的歷史意義還是很重大的,不僅強化了民事權利的保護機制,同時也協調了商法和民法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