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連帶責任份額的確定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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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連帶責任份額的確定原則是什麼?

在借貸關係中,擔保人承擔償還債務的連帶責任。我國《民法典》中對連帶責任也進行了明確規定。一般來説,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有多個擔保人的,則要共同承擔,這裏就涉及到責任份額的問題。那麼,連帶責任份額的確定原則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做個瞭解。

一、連帶責任份額確定原則是什麼?

1、約定優先原則。從連帶責任產生的原因來看,連帶責任有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兩種。約定連帶責任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對約定連帶責任人進行內部責任份額的劃分時,首先要按照當事人的內部約定來劃分。由於連帶責任對於債務人來説是一種加重責任,因此實踐中因約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並不多,較常見的一種是保證責任,即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就主合同提供擔保。

2、過錯責任原則。由於連帶責任對於債務人而言是一種加重的責任,因此,法定連帶責任基本上都要求當事人主觀有過錯。鑑於此,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的各類連帶責任中,在劃分連帶責任人內部責任份額時應當要重點考慮各責任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按照其過錯程度大小來劃分應承擔責任的份額。如對損害結果具有主觀故意的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應當大於主觀過失,主觀上有重大過失的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應當大於主觀輕微過失的。

3、原因力比例原則。該原則實質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根據該原則,在因共同侵權產生的連帶責任中,侵權行為人均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來確定各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4、公平和利益平衡原則。劃分連帶責任人內部責任的份額時,除了要考慮前述的幾個劃分因素,從公平的角度,還要綜合個案實際情況,結合相關的一些因素進行考量。如因共同侵權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中,在劃分責任人內部責任份額時,除了考慮侵權人對損害的過錯程度,還要適當考慮到行為人的經濟情況、負擔能力以及因為實施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利益得失等因素,根據這些比例合理劃分責任人之間的責任份額。

5、平均分擔原則。即對於連帶責任內部份額的劃分,當事人既無約定,根據責任人的過錯程度或者原因比例大小等因素也無法確定的,從利益平衡的角度,應當適用平均分擔原則,要求各責任人平均分擔對外損害賠償責任。

二、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民事法律關係中的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係中數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因此,連帶責任需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連帶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行為須具有違法性;須造成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係。但是,由於民事立法上允許連帶責任無因設置,即當事人自行約定,所以連帶責任的構成又有例外。比如擔保合同中的保證人,其主觀上雖無過錯,也未實施違法行為,但其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連帶責任的構成還有其自身的條件和特點。

綜上所述,在債務違約後,如果有兩人以上擔保人的,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份額的確定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平均分擔原則及原因力比例原則等。擔保人應該根據自身過錯的程度,分別承擔一定的債務連帶責任。如果某一擔保人沒有承擔,債權人有權要求其它擔保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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