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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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身邊最常見的糾紛就是民事糾紛了,或許您就已經經歷過。那麼您當時是如何解決的呢?今天,小編要為大家帶來的民事訴訟的解決途徑,也就是當我們發生了民事糾紛的時候可以怎麼做,您可以權衡各種方式的效果和成本做出自己的選擇,相信會對您有所幫助。

民事訴訟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和解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並達成協議,自行(物第三方參與勸説)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

訴訟階段:和解——撤回起訴、中止訴訟——法庭製作調解書。

仲裁階段:和解——裁決書或調解書。

和解後,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按照和解協議承擔違約責任,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説,促進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三、仲裁

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糾紛的方式。

2、仲裁的基本特點:

(1)自願性;

(2)專業性;

(3)獨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仲裁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3、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不能上訴,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沒有仲裁協議,不能啟動仲裁程序。限於民商事仲裁,對於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四、訴訟

1、民事訴訟的概念: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活動,已經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2、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徵:(1)公權性;(2)程序性;(3)強制性。

3、程序:法院審理、裁判、執行

4、參與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除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外,由於建設工程活動及其糾紛的專業性、複雜性,我國在技術工程法律實踐中孩子探索其他解決糾紛的新方式,如爭議評審機制。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民事訴訟的解決途徑的所有內容。總而言之,我國法律為我們提供了多種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我們可以根據需要來選擇適合的解決爭端的方式,並不一定就要上法庭。總而言之,採取合法的途徑才能最終解決問題,保障我們的權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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