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嗎
一、再審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嗎?
再審不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再審程序不會隨便啟動,而且申請再審之前的判決書也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或仲裁。
2、權利人主張權利。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再審和上訴的區別
(一)程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
(二)提起方式不同。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再審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較複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三)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四)審理的對象不同。
(五)審理的理由不同。
(六)適用的程序不同。
(七)審結期限不同。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應該説提起再審肯定是有法定訴訟時效的,而且無論是民訴還是刑事訴訟活動再審程序都很難啟動,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再審跟上訴的法律性質也完全不一樣。如果法定時間內沒有提出再審,而且也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能推翻判決書的,只能執行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