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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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是不同的概念,因個案不同時限不同。

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是一樣的嗎

舉證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雙方約定在某一時期內向法院提供證據,過期的證據不被法院支持。

答辯期限是指原告起訴後,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並指定答辯期限,讓被告提交答辯狀,答辯期限是在收到起訴狀副本自後開始的。可以申請延長,舉證期限一般由法院指定,案件難易程度不同,當事人可以同協商,不交答辯狀不影響案件進程,但舉證期內不舉證可能導致法院承認對方全部證據(仍需要質證)。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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