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一般多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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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訴案件一般多久宣判?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的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公訴案件的範圍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案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公訴案件一般在兩個月之內,最長就三個月會給出審判結果,案件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部門會進行立案偵查,調查取證,之後再移交檢察院起訴和審理,當事人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對方犯罪事實存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