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保全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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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保全範圍有哪些?

在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各種行為都可能會產生摩擦,如果產生了過激的行為,導致雙方沒有辦法解決的情況下,可能就要走上法律途徑了,而要走民事訴訟就代表雙方問題必須在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下面我來就民事訴訟保全範圍做一個詳細解釋。

一、財產保全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限於請求的範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係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財產範圍之內,不應超過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物的價額,二者在數額上應大致相等。限於請求的範圍,也可以是利害關係人或訴訟當事對某項具體財物提出的保全申請,或者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的標的物有牽連的物品。訴訟保全的範圍,在現實生活中尤為重要,如果申請人申請保全的範圍超出請求的範圍或者保全的財物與本案無關,那麼,申請人應該承擔由此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有關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應與造成的損失的範圍相一致。

二、民事訴訟中送達的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在一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但是,在離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沒有其他成年家屬,只有對方當事人的,不宜採用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的方法,因為雙方有利害關係;受送達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交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簽收。

但是,調解書應當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別人代收。因為調解書一經接受,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視為調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根據《意見》第82、83、84條的規定,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但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三)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為委託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為受託法院。委託送達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相關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根據《意見》第85條的規定,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諸於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種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適用的送達方式。

通過對民事訴訟法保全範圍的瞭解,我們可以知道,民事訴訟是公平公正的,為解決各種民事糾紛而成立的法律,在中國境內,當發現自己的人身和經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就可以通過打民事官司,達到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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