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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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法院審理案件就是基於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當事人不主動到法院起訴立案,法院當然不會主動來審理案件,況且法院也不知道誰有官司需要處理。所以不告不理賠原則一想就清楚了。刑法裏也有不告不理原則,遺棄罪,虐待罪,重婚罪,侵佔罪,被害人不告,公檢法是不管的

“不告不理”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包含兩層含義,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實體上的“不告不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對當事人的處分權利規定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不告不理原則則是此處分原則的具體體現。在處分權利的權利賦予之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身的訴訟權利,不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起訴後申請撤訴。

因此可以説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直接關係到民事訴訟程序能否啟動:

1、當事人起訴引起第一審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條件為有合法的原告,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只有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才能提起訴訟,引起第一審程序,而第一審程序能否正常的進行還要看原告是否在此期間撤回起訴。

2、當事人上訴引起第二審程序。第二審程序能否進行要以當事人是否提出上訴為前提,只有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才能進行審理。

3、在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後,執行程序的發生也同樣取決於權利主體是否提出執行申請。

4、審判監督程序的發生同樣也離不開當事人的申請,在這一個訴訟程序裏,“不告不理”的原則體現得更加明顯。

因此可以説,訴訟程序的啟動由當事人決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之所以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是有原因的,但我們理解不告不理的含義還應該從程序上和實體上兩方面進行理解。當事人只要不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法院是不會審判該案件的,即使是已經提出申請,在雙方當事人意見達成一致的前提下,也可以進行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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