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管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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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管轄案例

民事訴訟法管轄案例

案情

原告李某於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稱:被告宋某於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間,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現租期已過,原告要求被告遷出,收回房屋自用。中級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沒有受理原告的起訴,讓其到區人民法院起訴。王某想不通,認為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員水平高,更能公正審理案件,區法院的審判員水平不高,不願去區法院起訴。

問題

本案應由哪級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是如何劃分的?

答案與分析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這四級人民法院都有權審理一定範圍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由於它們各自的職能不同,所擔負的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任務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需要進行合理劃分。《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個比較簡單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擔心是不必要的,對區法院的審判如果不服,還可以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所以本案應由區法院管轄。

小結

管轄權的規定,其依據是審判權合理分工,充分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級別管轄的劃分,就管轄案件的數量而言,構成一個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最少。

從以上民事訴訟法管轄案例來看,案例中的原告到無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但由於該法院沒有管轄權,所以不能受理原告的起訴,而改由該地區人民法院受理。所以説,我國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有嚴格的規定,當事人首先要了解自己的案件由哪個法院受理,一般普通的民事案件會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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